三亚市种(秧)苗优惠价格核定和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优质种(秧)苗工程,对于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我市优质种(秧)苗供应优惠价格的核定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由政府扶持的种(秧)苗企业向本市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种(秧)苗的,均按照此办法进行优惠价格管理(救灾苗、扶贫苗除外)。项目业主按照低于市场价30%的优惠价提供种(秧)苗,直至优惠总额能够抵还政府扶持资金为止(特殊规定除外)。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的种(秧)苗企业在售苗前1个月将本年度种(秧)苗市场价、成本价、优惠幅度等情况上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联合市物价局对上述数据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 优惠种(秧)苗的购买与发放程序:
1.申请:农户(三亚市户籍)、合作社(在三亚市注册)根据需求,如实填写《三亚市购买优惠种(秧)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明确申请人(单位)名称、拟购种(秧)苗品种、购买数量、种植亩数等相关信息,并签名(盖章)。
2.第一次审核:由申请农户或合作社所在村委会根据农户土地实际持有情况对《申请表》作审核意见。
3.公示:由村委会将申请表信息在本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
4.二级审批: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村委会上报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批;审批后的《申请表》镇政府(区管委会)自留一份,报市农业局备案一份。
5.购苗:农户或合作社持《申请表》至供苗单位购苗,供苗单位根据《申请表》信息以优惠价格出售种(秧)苗;交易完成后申请人、企业在《申请表》上签字认证。
《申请表》一式三份,镇政府(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各执一份,农户持一份在购苗交易完成后转交供苗单位。
第五条 供苗单位优惠种(秧)苗售卖情况核查:
每年4月份,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及镇政府(区管委会)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以下分工对上年度供苗单位出售优惠种(秧)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1.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及镇政府(区管委会)对相关种(秧)苗的平均市场价格及育苗成本予以认定;
2.检查组根据市物价局认定的市场价格,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表》与镇政府(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备案表格信息进行核查,并通过个别走访的方式对表格真实性进行核实;
3.检查组根据审核结果明确企业上年度抵还扶持资金额度,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优惠种(秧)苗发放的管理和监督,对暗箱操作、滞留、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8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