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
第三章 工程维修养护
第四章 防洪度汛
第五章 供水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由镇政府统一管理,镇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度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要抓好辖区水库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搞好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协调解决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水库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水库管护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
(二)维修养护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库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
第三条 镇政府根据本辖区小型水库管理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小型水库管护公司服务外包或小型水库管护队管护承包。
第四条 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合同管理,由镇政府分别与水库管护专业服务公司或水库管护队员签订管护合同,水库的运行、管理维护、防汛、保护等职责及管护报酬支付方式必须在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管护合同报市水务局批准并备案。
第五条 小型水库管护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小型水库至少要配备2名管护人员。镇政府确定小型水库管护员(含服务公司水库管护员)人选后,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实行小型水库管护绩效考核制。小型水库管护承包合同期间,由市水务局会同各镇政府组织对水库管护工作按季度进行管理考核,汛期不定时进行抽查,考核成绩记入管护服务公司或管护队工作档案。根据考核等次支付管理费。
第七条 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同时,镇政府可以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和承包经营。承包经营须报市水务局审核备案。
承包经营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环境;承包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八条 小型水库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水库的维修养护。
第二章 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
第九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范围。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小(一)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水平距离,下同)内的区域,小(二)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
小型水库安全保护区: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周围50米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及其他设施;(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构筑物、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开展集市活 动等; (四)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毁损警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 (五)在坝堤上垦植、铲草、放牧、种植树木、移动护砌体; (六)在水库内筑坝拦截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七)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八)非专管人员擅自启闭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九)擅自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丢弃有毒垃圾,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兴建工程或者其它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和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市水务局批准,确需占用的,由占用单位按现价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市水务局的批准。实施经营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
饮水水源水库由市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垦荒和种植,已在禁止开垦的区域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要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管理记录,明确管理职责。
水库管理制度应包括巡视检查制度,防汛值班制度,工程养护、设备维修制度等。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坚持巡视检查,通常汛期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非汛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入管理登记簿。
检查内容有:
(一)大坝
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塌陷、积水等现象;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错断、倾斜等情况。
迎水坡:护坡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植物滋生等现象;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或漩涡等异常现象。
背水坡及坝址反滤体: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散浸、冒水、流土、管涌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有无兽洞、蚁穴等隐患;反滤体有无异常破坏现象。
坝体与岸坡连续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两岸坝端区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和兽洞、蚁穴等。
坝址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现象;排水是否良好。
坝端岸坡:绕坝渗水是否正常,有无裂缝、滑动迹象,护坡有无隆起、塌陷或其它损坏现象。
(二)输水洞
进口段: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出口段:放水期水流形态、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水渗漏、有无堵塞、淤积、崩塌;排水沟是否通畅,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三)溢洪道
进口段导流墙有无裂缝、坍塌、淤堵或其它阻水现象,流态是否正常,堰顶、胸墙、边墙、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第十六条 水库管护员要经常巡视检查水库库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危害工程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工程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第十八条 水库工程除险加固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或委托镇政府实施,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岁修和日常养护由水库管理所制定维修计划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或者水库管理所根据镇政府的委托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镇财政从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水库工程的养护应做到:
(一)保持坝体完整,坝体、坝面如有坑洼或裂缝应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和做好处理工作;
(二)保持坝坡排水畅通,及时清除坝坡的杂草和积水,不能因杂草和积水妨碍大坝的安全监测,坝坡杂草高度不得超过10cm,混凝土护坡不得有植物滋生;
(三)保持溢洪道畅通,不得堆放弃物或人为缩小过水截面;
(四)保持启闭设备开关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完好无损,做好机件润滑和除锈防锈工作,钢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清洗保养;有电动 卷扬装置的启闭机,机体表面要保持清洁,联接件保持紧固,转动件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间隙符合规定, 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敏、灵活可靠;
(五)保持输水涵洞畅通,进水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洞口,出水段要保持沟渠畅通无淤积,及时清理淤积砂土和杂草枯枝;
(六)防洪物料要按每米坝长配1立方砂石料的标准配齐,设立明显标识,并经常检查,防止遭盗窃和破坏;
(七)保持水情观测设施(观测井)、管理房和水库警示牌、标志等设施完好;
(八)保持进库防洪公路畅通,保持路面平整;
(九)有水电站的小型水库,电站设施管理维护按其专业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洪度汛
第二十条 水库工程的防洪度汛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安危的重要工作,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克服麻痹大意、侥幸心理,树立防洪抗灾意识。
第二十一条 水库的防洪度汛任务是:根据核定的水库安全标准、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防洪调度方式及防洪特征水位对入库洪水进行调蓄,保障大坝和下游的防洪安全。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编制《水库防洪预案》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水、不准超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工程,坚决落实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度汛措施,严格限制蓄水位,安全隐患严重的水库要腾空库容度汛。
第二十四条 水库防洪度汛应做好的工作:
(一)备足防汛物料,备齐抢险工具和器材;
(二)确保防洪公路畅通,及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三)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做好防汛值班准备工作,保证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四)作好防洪抢险准备,落实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
第二十五条 非汛期要做好水情监测和记录、报告工作。每周进行一次水位观测和记录,每次降雨后均要进行水情观测并记录降雨量。
第二十六条 加强巡视检查,汛期每天巡视检查并作好记录;灾害天气时,水库值班人员和水库防汛责任人要24小时上岗就位,保持电话畅通,保持待命状态。
第五章 供水控制
第二十七条 根据水库工程设计标准或工程现状,结合水情,选择最优的调度方案,合理安排兴利除害关系,在确保工程安全的情况下,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发挥工程最大效益。
第二十八条 水库调度的原则: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照顾局部;兴利服从防洪,防洪兼顾兴利;统一调度,把灾害降至最小,把效益发挥到最大。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统筹兼顾农业生产用水和多种经营活动取水需要。
第三十条 根据季节降雨特点有计划地做好水库的蓄水和供水工作,在主汛期来临时尽量安排放水或发电,腾空库容迎接降雨的到来;在汛后要控制水位下降速度,保证大坝稳定;汛末期,要保持一定的蓄水水量,以备次年春耕用水。
第三十一条 闸门开闭由水库管护员负责,其它人不得擅自操作启闭设备。
第三十二条 水库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经济利益为由违反计划超限蓄水或腾空库容,不得阻挠水库管护员执行水库调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 水库管护员根据镇政府的委托代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收入纳入到小型水库经营收益中。对现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须收取水费的取水用户,应收尽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