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 法》(中办发 [2011]2号)和《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琼办发[2012]1号)精神,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市四套班子、市纪委和市公车主管部门的公务用车由省公车主管部门审批和监督,其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并接受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编制核定
第六条 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照海南省核定的编制总量进行控制,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党政机关单位车辆 编制按照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等核定,经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公务用车实行定编证管理,公务用车定编证由省公务 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第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动态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每两年复核一交,每五年重新核定一次。因机构和领导干部出现较大变动,或其它需要调整的原因时,经市政府同意可进行复核调整。复核增加或减少的公务用车编制及车辆应重新进行调配。
第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编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处级及以上干部用车编制、处级以下在编人员用车编制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组成。处级及以上干部公务用车编制数由领导职数乘以配车系数。
1、在职市级领导干部用车编制按配车系数1核定。
2、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纪检(监察)机关在职处级干部配车系数原则上按不高于0.75个系数核定,其他部门在职处级干部用车编制系数原则上按不高于0.6个系数核定;乡镇级领导干部参照处级干部用车编制系数,并降低0.05个系数核定。
3、处级以下在编人员用车编制按每16人核定1辆;16人以上的,按16人的递增倍数取整核定;不足16人的,结合单位处级干部车辆配置情况核定。
4、离退休干部超过40人的单位可核定1辆服务用车。
5、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定编车辆;兼职领导车辆编制计算在其所在单位。
6、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或上级单位划拨、配备的车辆以及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纳入单位编制管理。
(二)执法执勤用车(含特殊业务和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和市公务 用车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三)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以及市接待办、市外事侨务办的接待用车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
(四)单位撤、并或升、降格,其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单位被撤销的,原公务用车编制由公车主管部门收回;单位被并或升、降格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需要重新核定的,须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单位撤、并或升、降格的原公务用车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进行调配,并办理车辆过户、国有资产账目变更等手续。
(五)中央、省派驻三亚监督指导工作的专员、重点重大工程项目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核定临时车辆编制,工作完成后取消临时车辆编制,公务车辆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由项目单位公开处置。
第三章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九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1 8万元(裸车价,下同)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6升以下、车价控制在12万元以内。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安保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
(三)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性质特殊的,经批准可配备国产越野车,并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配备国产越野车实行严格的 审批程序。市四套班子领导申请配备国产越野车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市党政机关配备国产越野车由市公务 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市四套班子领导配备国产越野车排汽量控制在3.0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市党政机关配备国 产越野车排汽量控制在3.0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
(四)配备7座以上商务车、面包车价格应控制在30万元以内。原则不配备16座以上大、中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确是需要配备的须市政府同意,并且价格不超过45万元。
配备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和15座以下客车占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五)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的,或因毁损无修复价值的,可以更新或报废,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更新或报废的旧车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对旧车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章 车辆购置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报批程序:
(一)对于申请新购置公务用车的,填制《三亚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购车单位的 车辆编制、现有车辆数、购车理由、拟购车型及预计车价、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核后,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下达《公务用车准购通知书》,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 案。
(二)购车单位凭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下达的《公务用车准购通知书》和《三亚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及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手续 件,办理采购、落户等相关手续,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凡没有《公务用车准购通知书》的,公安交警部门不准办理落户手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理 审批手续之前购置车辆。
第十二条 申请新购公务用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有公务用车未达到核定的公车编制数的;
(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发生变化,应进行公车编制调整,按调整后公车编制需要增配车辆的;
(三)单位更新或报废购车在单位公车编制数以内。
第五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党政机关单位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党政机关单位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
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定期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要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对公务用车的里程、油耗和费用,定期在单位内公示。一般公务用车应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市党政机关单位到省或市县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十七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一)市公务用车使用单位每年应向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上报一次公务用车行驶里程、油耗、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等情况。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每年统计汇总有关情况,并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公示,同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二)更新购置公务车辆必须有空余车辆编制和财政部门下拨的车辆购置经费,并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每年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情况,并同时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公务用车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越野车和警卫车由本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九条 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监控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每年初向市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年内公务用车购置计划、预算,并于每季度向市纪检监察局报告全市公务用车购置、处置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市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和违反规定驾驶公车,不得将公务车辆私自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借用公车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以置换、出售、报损、报废和无偿调拨等方式处置公务用车。确需处置的,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执行,并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务用车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2、违规审批超标准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的;
3、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的;
4、违规借用、调换、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或擅自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的;
5、违规利用贷(借)款、救灾款、扶贫款、捐款等其它经费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或向企业及下属单位摊派购车资金的;
6、违规出租、出借或利用公务用车营运获利的;
7、未经审批擅自置换、出售、报损、报废和无偿调拨公务车辆的;
8、违规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饰或增加高档配置的,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自行购买公务用车的;
10、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方法。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