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继续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利用外资战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进行投资开发,规范投资项目申请程序,进一步做好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认定的招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属我市鼓励或允许投资的项目。
(二)项目前景较好,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项目前期运作成熟,操作性强,手续齐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具备投资合作条件。
(四)属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讯、金融、教育、电力、生物制品、公共安全等)的项目,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项目报告书。
第三条 招商项目的申报认定由项目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意见书或概念规划方案。
(四)可以证明该项目情况的背景材料;
(五)高新技术项目须提供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文件(如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技术转让证明文件等);
(六)与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第四条 招商项目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第三条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进行问询考察;
(三)问询考察通过后,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给予初步认定;
(四)将初步认定的项目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五)经商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通过后,可确认为对外招商项目;
(六)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包装,并编印项目招商意见书进行对外招商;
(七)对不经过申报认定程序认定的项目,一律不列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五条 项目推进及跟踪服务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项目推进的主要部门;
(二)市商务局及各行业部门和业主单位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促成该项目和投资方签约,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三)对重大签约项目,由市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项目推进服务领导机构,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四)市商务部门和各行业部门要对招商签约项目进行跟踪问效。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在项目推进服务中,按照服务承诺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办结手续的时限制度。
(五)市政府根据项目推进工作情况,由市商务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研究解决投资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投资项目顺利进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