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投资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于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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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规避项目投资风险,依据《三亚市委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办发〔2009〕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由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拨款、国家债券、上级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担保、兜底、贴息的商业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原则上在每年度制定的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不列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若当年急需建设的新开工项目按以下权限报批:
(一)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市长)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会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 根据三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编制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安排部分预留资金,规定资金的总体使用方向但未核定到具体项目,用于当年急需建设的新开工项目、争取中央投资(国债)项目配套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专项支出。
本办法所称预留资金为列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预留项目建设资金、预留国债(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项目规划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开行贷款前期工作资金或市政府临时追加用于急需安排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年度预留资金的审批管理。连同项目带资金,由项目业主或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发改部门根据项目业主或用款单位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预留资金审批管理按以下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一)项目使用预留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市政府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市长审批;
(二)项目使用预留资金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市长)审批;
(三)项目使用预留资金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市长)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项目使用预留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由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拨款、国家债券、上级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担保、兜底、贴息的商业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原则上在每年度制定的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不列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若当年急需建设的新开工项目按以下权限报批:
(一)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市长)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会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 根据三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编制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安排部分预留资金,规定资金的总体使用方向但未核定到具体项目,用于当年急需建设的新开工项目、争取中央投资(国债)项目配套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专项支出。
本办法所称预留资金为列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预留项目建设资金、预留国债(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项目规划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开行贷款前期工作资金或市政府临时追加用于急需安排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年度预留资金的审批管理。连同项目带资金,由项目业主或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发改部门根据项目业主或用款单位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预留资金审批管理按以下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一)项目使用预留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市政府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市长审批;
(二)项目使用预留资金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市长)审批;
(三)项目使用预留资金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市长)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项目使用预留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