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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三发[2008]1号
更新于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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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三亚打造成投资者的乐园,建成全国投资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三亚又快又好地发展,特作出本决定。


一、项目进入
 
(一)成立由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组成的项目联合审批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项目进入由项目联合审批机构一个窗口受理审批,窗口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项目联合审批机构采取联席会议制度,每周召开一次例会议事。重大项目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规划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

(三)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规划要求,在项目进入许可前明确规划指标、土地供给、环境保护等要求,明确设定相关条件。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入,由项目联合审批机构从规划选址、土地供给、环境保护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作出许可决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综合评价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四)项目经审定后,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要在45个工作日内办完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核准或登记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供给、合作开发协议和风险防范合同签订等各项许可及相关事项(扣除3 个月项目规划、2个半月征地及报省以上管理机关审批需要的时间后计算工作日)。

(五)所有非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政府(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局代表)都要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投资建设风险防范合同》,明确项目的建设期限、投资强度、项目退出条件、政府代为处置等约束条款,约定政府和企业双方在项目投资建设风险防范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各方的履约意识。

二、项目报建
 
(六)成立由规划建设、消防、人民防空、国土环境资源、气象、地震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办事机构,由市规划局牵头,对项目在进入后到开工前的有关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进行集中许可审批和办理。窗口设在市规划建设局。

(七)项目联合办事机构采取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例会议事,重大项目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八)项目建筑方案联合审查。业主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提出),在3个月内提供拟建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市规划建设局对报审的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视项目具体情况,召集联合办事机构的相关单位举行例会,就项目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协调;各职能部门须在第二次例会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规划部门汇总意见后一次性函复业主。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业主在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基础上,两个月内完成拟建项目施工图设计,并将该施工图及经批准的设计方案(附方案审查意见书)等相关材料送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市规划建设局对报审的图纸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许可文件。联合办事机构依据规划许可文件及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十)建设工程招标和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建筑工程招标备案办理时限为4工作日。建筑工程招投标完成后,在有关手续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施工许可审批时限为5工作日。

非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凭与市发展改革局签订的《项目投资建设风险防范合同》到市规划建设局领取有关批复。

(十一)进入项目的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一经联合办事机构或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任何企业都不得借调整规划设计等事项拖延项目建设时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在调整报批期间不得影响项目进度。

三、项目建设及竣工管理
 
(十二)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投资建设风险防范合同书》约定,加强对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且年度完成投资排在前十名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项目业主未能履行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具体项目投资在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建设期限为1年;具体项目投资在3亿以上6亿元以内的,建设期限为2年;以此类推。

(十三)市规划建设、消防、人民防空、国土环境资源、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震、气象、税务(地税、国税)、工商、综合执法、房产、质量技术监督、人事劳动保障、水务、公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许可专项检查,除环保依法检查,及属涉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性的常规检查,经单位商市发展和改革局研究确认后可按制度进行例行检查外,其它性质的各项行政许可检查如需进行,须于检查前一周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安排,进行联合检查。未经牵头单位同意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十四)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消防、人民防空、园林、安全生产、地震、气象、综合执法、房产、技术监督、人事劳动、工程质量及各种专用设备设施等验收的事项,由项目业主提出,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各部门依据规定办理相关的竣工验收手续,办理时间为3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对建设项目竣工手续的办理。

四、保障措施
 
(十五)成立项目投资监督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市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项目联合审批机构、联合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决定及其依法许可情况。
 
(十六)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投诉电话,鼓励企业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并举报,对举报人和企业严格保密。

(十七)联合审批机构和联合办事机构的例会由牵头单位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必须派人员参加并能形成决定性意见,各成员单位对所议事项决定后必须执行,缺席者视为同意并负有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对所议事项具有决定权,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未尽审批事宜,按行政许可法要求,采取政府授权牵头单位履行有关职能处理。

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制定好实施细则,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健全各项高效运行机制,确保本决定的各项改革措施得到落实。

(十八)投资企业只对牵头部门申报有关手续,其他部门未经特别许可(须经投资监督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要求企业多头申报。

(十九)凡发现任何部门或个人有违反投资环境有关规定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对省管干部和垂直管理单位干部,由市委常委会向省委及有关部门提出免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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